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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70%丙森锌在番茄和土壤中的残留动态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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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专业:应用化学
适用年级: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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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40080

资料简介:
  毕业论文 70%丙森锌在番茄和土壤中的残留动态研究 共19页,8580字
  
摘  要:为了解丙森锌在番茄上使用的安全性,采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研究了丙森锌在番茄和土壤中的残留消解规律和最终残留状况,试样采用气相色谱定量。方法精确,丙森锌的最小检出量为1.0×10-11g,最低检测浓度为0.001mg/kg。
  
结果表明:丙森锌在番茄和土壤中消解较快,其半衰期分别为8.32d和7.72d。在番茄生长期,70%丙森锌可湿性粉剂按推荐剂量188g/mu施药3~4次(每5d喷一次药),丙森锌在番茄和土壤中的最终残留量(45d)分别为0.32mg/kg~0.48 mg/kg 0.21
  
mg/kg~0.28 mg/kg;70%丙森锌可湿性粉剂按推荐2倍剂量376g/mu施药3~4次,丙森锌在番茄和土壤中的最终残留量(45d)分别为0.71mg/kg~0.86 mg/kg和0.39mg/ kg
  
~0.45mg/kg。说明该药属易分解农药(T1/2﹤10d),按推荐剂量使用是安全的。
  
关键词:番茄;土壤;丙森锌;残留动态;半衰期
  

  
第一章  文献综述
  

  
1.1 番茄病害的种类及其防治方法
  
番茄是大棚、温室种植的主要蔬菜作物之一,南京市番茄面积占整个蔬菜农田面积的一半以上。近年来,随着栽培品种增多,种植方式的多样化,病害发生种类和面积呈逐年加重的趋势,防治难度逐步加大,已成为制约番茄生产的严重障碍。其常见的病害有灰霉病、叶霉病、茎基腐病、疫霉根腐病、病毒病、早疫病、晚疫病等。现将这些常见病害的最典型发病症状及最新、最有效的防治技术简述如下[1]。
  
1.1.1 番茄灰霉病
  
为害花、果、叶及茎,湿度大时病斑上长出灰褐色霉层。化学防治:发病初期喷50%扑海因可湿性粉剂1000-1500倍液,或40%施佳乐悬浮剂1000倍液。扑海因和施佳乐应交替使用,以免产生抗药性,其对番茄的灰霉病的防治具有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特点。其在番茄中的残留量一般较低。目前国内外对其残留主要是用带 ECD检测器的气相色谱测定,也有用液相色谱-质谱法测定的,但一般都是与甲基托布津一起测定的。
  
1.1.2 番茄叶霉病
  
为害叶片,叶背面产生白色霉层,后变为灰褐色或灰褐绒毛状。物理防治:通过生态调节手段,控制湿度,造成不利病害发生的环境条件。化学防治:发病初期采用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600倍液,或10%世高水分散粒剂800-1500倍液喷雾。百菌清和世高对兔眼有严重刺激作用,对某些人的皮肤有明显的刺激作用。在蕃茄、黄瓜等蔬菜中最大允许残留量为5mg/kg,若其残留量过高则会对番茄本身产生危害,同时对人体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农药残留的检测方法:一般用气相色谱法检测,现在新兴了一种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1.1.3 番茄茎基腐病
  
为害大苗或定植后番茄的茎基部,病部初期呈暗绿色,后绕茎基或根茎扩展,致皮层腐烂,地上部叶变黄。后期病部表面形成黑褐色大小不一的菌核[2-4]。
  
化学防治:做好苗床的土壤消毒工作,可用40%五氯硝基苯与福美双1:1混合,每m2苗床施药8g拌细土5kg,采用下铺上盖法施药,即取1/3药土洒在畦面上,播种后,再把余下2/3药土盖在上面。定植后发病初期用72.2%普力克水剂800倍液,或15%恶霉灵水剂450倍液喷淋植株基部。普力克不能与液体化肥或植物生长调节剂混合使用,且在黄瓜上的安全间隔期为3天,在安全间隔期内严禁采摘上市,否则会引发农药中毒。农药残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检测器(UV-Detector)。
  
1.1.4 番茄病毒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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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幼女案被告身份为何不公开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习水法院允许部分记者旁听,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而当事律师因为“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拒绝出庭,不仅观念落后,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



  贵州嫖宿幼女案于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近几天来先后有多家国内媒体申请旁听,但最终只有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记者4人被允许进入法庭。(4月8日《法制晚报》)此案因其特殊,在审理中理应严守程序,给被告人以公道,还被害人以公正。那么,该案的办理程序到底如何呢?



  先从不公开审理说起。此案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依法不公开审理是完全正确的。所谓涉及个人隐私,当然不是7名被告人(含5名公职人员)的隐私,他们的身份没有理由不公开。但我们要保护11名被害女性的隐私,不仅因为她们全都未成年,即使她们都已成年,这类性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问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除了办理该案的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外,不允许周围群众旁听,不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庭审过程,这才是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习水法院却允许央视和新华社记者旁听,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



  开庭前一天,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要求:“对于案件的审理在依法的情况下,要顶格量刑。”表面上看,它表明了当地最高政法领导严打犯罪的态度,但该言论也不合法治水准:依法处理就不错,而明令顶格量刑就有干预司法之嫌,对被告人也会造成不公正。这正是法治的悲哀之处,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害人报了案不能依法启动程序,反而因害怕报复而背井离乡,非得省一级领导批示才成。法治之下,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应立案,成立了此罪就不能会按彼罪来追究,依法不公开就绝对不公开,依照犯罪情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应,罚当其罪,而不是靠领导的批示。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不可思议的是,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居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转由其他律师代理”。律师的理由竟然是“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这不仅是十分落后的观念,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是每个律师的光荣职责,是律师法的明确要求,岂有推脱之理。律师制度的建立即因辩护而起,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就像出租司机不得拒载一样,就算是十恶不赦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为他们辩护也是法律赋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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