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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计] 仓库管理系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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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2.30MB
适用专业:数据库结构
适用年级: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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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36728

资料简介:
  课程设计  仓库管理系统   共54页,16086字。
  
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第二章 系统设计…………………………………………
  
2•1  系统目标设计…………………………………………
  
2•2  开发设计思想………………………………………
  
2•3  开发和运行环境选择………………………………………
  
2•4  系统功能分析………………………………………
  
2•5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第三章 数据库设计…………………………………
  
3•1  数据库需求分析……………………………………
  
3•2  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
  
3•3  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
  
3•4  数据库结构的实现…………………………………………
  
第四章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的创建………………………………………
  
  4.1 功能选择界面的设计……………………………………
  
  4.2 设备入库模块的设计……………………………………
  
  4.3 设备出库模块的设计………………………………………
  
  4.4 设备还库模块的设计……………………………………
  
  4.5 设备需求模块的设计……………………………………
  
  4.6 设备采购模块的设计……………………………………
  
  4.7 显示报表模块的设计……………………………………
  
  4.8 开发中的难点和解决技巧………………………………
  
第五章 系统的编译和发行…………………………………
  
总结………………………………………………………………  
  
致谢(参考文献)…………………………………………………
  
附录………………………………………………………………
  


资料文件预览:
共1文件夹,1个文件,文件总大小:2.30MB,压缩后大小:1.21MB

  • 课程设计-仓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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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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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我三千虎骑、复我浩荡中华. 凡所军旗指处、无不望尘遁逃.剑指天山西峰、马踏黑海北岸. 贝加尔湖张弓、库页荒岛赏雪. 晨赴恒河饮马、夜抵碎叶揽月. 中南半岛访古、东京废墟遥祭祖. 敢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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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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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积分暗暗暗暗暗暗暗暗暗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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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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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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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  hai  yao jifen d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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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幼女案被告身份为何不公开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习水法院允许部分记者旁听,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而当事律师因为“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拒绝出庭,不仅观念落后,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



  贵州嫖宿幼女案于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近几天来先后有多家国内媒体申请旁听,但最终只有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记者4人被允许进入法庭。(4月8日《法制晚报》)此案因其特殊,在审理中理应严守程序,给被告人以公道,还被害人以公正。那么,该案的办理程序到底如何呢?



  先从不公开审理说起。此案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依法不公开审理是完全正确的。所谓涉及个人隐私,当然不是7名被告人(含5名公职人员)的隐私,他们的身份没有理由不公开。但我们要保护11名被害女性的隐私,不仅因为她们全都未成年,即使她们都已成年,这类性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问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除了办理该案的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外,不允许周围群众旁听,不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庭审过程,这才是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习水法院却允许央视和新华社记者旁听,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



  开庭前一天,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要求:“对于案件的审理在依法的情况下,要顶格量刑。”表面上看,它表明了当地最高政法领导严打犯罪的态度,但该言论也不合法治水准:依法处理就不错,而明令顶格量刑就有干预司法之嫌,对被告人也会造成不公正。这正是法治的悲哀之处,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害人报了案不能依法启动程序,反而因害怕报复而背井离乡,非得省一级领导批示才成。法治之下,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应立案,成立了此罪就不能会按彼罪来追究,依法不公开就绝对不公开,依照犯罪情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应,罚当其罪,而不是靠领导的批示。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不可思议的是,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居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转由其他律师代理”。律师的理由竟然是“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这不仅是十分落后的观念,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是每个律师的光荣职责,是律师法的明确要求,岂有推脱之理。律师制度的建立即因辩护而起,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就像出租司机不得拒载一样,就算是十恶不赦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为他们辩护也是法律赋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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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0个积分真是太贵了哈~!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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