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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 耐冬山茶抗寒性机理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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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专业: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
适用年级: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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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198175

资料简介:
硕士论文-耐冬山茶抗寒性机理研究,共68页,39565字

摘要

分布于青岛地区的耐冬山茶(Camellia japonica L.)是我国山茶科植物的最北缘

分布种,其树姿优美,叶色四季常青,花迎冬开放而耐久,是北方地区少有的常绿阔

叶花木,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耐冬山茶虽然可抗一定的低温,但不够耐寒,寒冷气

候仍是耐冬山茶向北推广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对耐冬山茶的抗寒性进行了生理

生化方面的研究,为耐冬山茶抗寒力的早期鉴定、引种驯化、抗寒新品种选育、提高

抗寒的栽培技术以及园林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积累基础资料。主要研究结果如

下:

1. 叶片的电解质外渗率(REC)的变化是耐冬山茶低温胁迫后较为稳定的生理

指标。通过设置不同低温和处理时间,均证明耐冬山茶在低温胁迫下其叶片的原生质

膜受到损伤和破坏,膜透性增大,电解质的外渗量激增。以 50%电解质外渗率(REC)

确定半致死温度(LT50),得出耐冬山茶各品种的半致死温度介于-12.2℃~-17.6℃之

间,其中,抗寒力最强的为‘粉佳人’,半致死温度为-17.6℃,结果重复性良好,这

可作为耐冬山茶抗寒能力的重要指标。另外发现,原分布于南方的品种抗寒性弱,原

分布于青岛本地的品种抗寒性较强,单瓣花品种的抗寒性比重瓣花品种的抗寒性强,

与前人研究结果一致。

2. 对耐冬山茶越冬过程中叶片水分代谢的研究表明,各品种叶片的鲜重含水量、

干重含水量和自由水含量因抗寒性不同而有差异,抗寒性强的品种含水量低,抗寒性

弱的品种含水量高,三个指标与越冬期间各月平均气温呈高度正相关。束缚水含量与

越冬期间各月平均气温没有明显相关性,但束缚水和自由水的比值与其呈高度负相

关。越冬期间各品种叶片不同含水量指标的平均值与半致死温度的相关性差异较大,

其中束缚水与自由水的比值与半致死温度的相关性最高,因此可用束缚水与自由水的

比值作为鉴定耐冬山茶抗寒力大小的指标。其它可作为抗寒性的相关指标。

3. 对耐冬山茶越冬过程中可溶性蛋白含量变化的研究发现,抗寒性强的品种,

可溶性蛋白的含量高,抗寒性弱的品种,可溶性蛋白的含量低。因品种不同可溶性蛋

白含量与越冬期间各月平均气温呈中度负相关到高度负相关不等,各品种的变化幅度

比较平缓。越冬期间各品种叶片可溶性蛋白含量与半致死温度呈高度负相关。

4. 对越冬期间耐冬山茶各品种过氧化氢酶(CAT)活性的动态变化研究表明,

耐冬山茶各品种过氧化氢酶(CAT)活性差异性明显,抗寒性强的品种,过氧化氢酶

(CAT)活性高,且变化较平缓;抗寒性弱的品种,过氧化氢酶(CAT)活性低,且

变化较为剧烈。可见,过氧化氢酶(CAT)活性高,且波动小是耐冬山茶抗寒性强的

表现。另外发现,耐冬山茶各品种叶片过氧化氢酶(CAT)活性与越冬期间平均气温

和半致死温度都呈高度负相关关系。

5. 对越冬期间耐冬山茶各品种可溶性糖含量的测定结果表明,耐冬山茶各品种

可溶性糖含量差异性明显,抗寒性强的品种可溶性糖含量偏高,抗寒性弱的品种可溶

性糖含量偏低。耐冬山茶各品种叶片可溶性糖含量与秋冬季各月平均气温变化和半致

死温度均呈高度负相关,与各品种的抗寒力有较好的一致性。

关键词:耐冬山茶;越冬过程;抗寒性;生理生化变化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 …………………iii

1 绪论

…………………1

1.1 耐冬山茶的生物学特性…………………1

1.1.1 山茶概述 ………1

1.1.2 耐冬山茶生物学特征 ………………2

1.2 山茶属植物抗寒性的研究现状…………3

1.2.1 植物叶片的形态、解剖结构与抗寒性的关系 …………4

1.2.1.1 叶片形态与抗寒性 ……………4

1.2.1.1 叶片解剖结构与抗寒性 ………4

1.2.2 细胞膜变化与抗寒性的关系………5

1.2.2.1 细胞膜透性与抗寒性 …………5

1.2.2.2 细胞膜组分变化与抗寒性 ……6

1.2.3 生理代谢与抗寒性的关系 …………7

1.2.3.1 光合能力、呼吸强度与抗寒性…7

1.2.3.2 酶活性与抗寒性 ………………8

1.2.4 生理生化指标与抗寒性的关系 ……9

1.2.4.1 水分、可溶性糖与抗寒性………9

1.2.4.2 蛋白质与抗寒性………………10

1.2.4.3 脯氨酸与抗寒性………………10

1.2.5 其它方面与抗寒性的关系…………10

1.3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

1.3.1 青岛的自然条件12

1.3.2 耐冬山茶抗寒性研究的意义………12

2 试验材料与方法 ……14

2.1 耐冬山茶各品种抗寒力的测定(电导法)…………………14

2.1.1 试验材料………14

2.1.2 试验方法………15

2.2 耐冬山茶各品种叶片水分代谢的动态变化 ………………15

2.2.1 试验材料………15

2.2.2 试验方法………16

2.2.2.1 耐冬山茶叶片中总含水量的测定 …………………16

2.2.2.2 耐冬山茶叶片中自由水含量和束缚水含量的测定 16

2.3 耐冬山茶各品种叶片可溶性蛋白质含量测定 ……………16

2.3.1 试验材料………17

2.3.2 试验方法………17

2.3.2.1 标准曲线的绘制 ………………17

2.3.2.2 样品的测定17

2.4 耐冬山茶各品种叶片过氧化氢酶(CAT)活性测定………18

2.4.1 试验材料………18

2.4.2 试验方法………18

2.5 耐冬山茶各品种叶片可溶性糖含量测定 …………………19

2.5.1 试验材料………19

2.5.2 试验方法………19

3 结果与分析 …………20

3.1 不同低温胁迫下耐冬山茶电导率的变化 …………………20

3.1.1 不同低温胁迫下耐冬山茶电解质渗出率的动态变化…20

3.1.2 不同低温胁迫下耐冬山茶半致死温度的分析…………21

3.2 越冬过程中耐冬山茶含水量的动态变化 …………………22

3.2.1 鲜重含水量的动态变化规律及与气温变化的相关性分析…………………22

3.2.2 干重含水量的动态变化规律及与气温变化的相关性分析…………………25

3.2.3 自由水含量的动态变化规律及与气温变化的相关性分析…………………27

3.2.4 束缚水含量的动态变化规律及与气温变化的相关性分析…………………29

3.2.5 束缚水和自由水的比值与气温变化的相关性分析……31

3.2.6 越冬期间叶片各种含水量指标的平均值与半致死温度的相关性分析……32

3.3 越冬过程中耐冬山茶可溶性蛋白含量的变化 ……………33

3.3.1 越冬期间耐冬山茶各品种可溶性蛋白含量的动态变化33

3.3.2 可溶性蛋白含量与越冬期间气温变化的相关性分析…34

3.3.3 各品种叶片可溶性蛋白含量与半致死温度的相关性分析…………………35

3.4 越冬过程中耐冬山茶过氧化氢酶(CAT)活性的变化 …36

3.4.1 越冬期间耐冬山茶各品种过氧化氢酶(CAT)活性的动态变化…………36

3.4.2 过氧化氢酶(CAT)活性与越冬期间气温变化的相关性分析……………37

3.4.3 各品种叶片过氧化氢酶(CAT)活性与半致死温度的相关性分析………39

3.5 越冬过程中耐冬山茶可溶性糖含量的变化 ………………40

3.5.1 越冬期间耐冬山茶各品种可溶性糖含量的动态变化…40

3.5.2 可溶性糖含量与越冬期间气温变化的相关性分析……41

3.5.3 各品种叶片可溶性糖含量与半致死温度的相关性分析42

4 讨论43

4.1 关于用电导率法确定耐冬山茶的半致死温度 ……………43

4.2 耐冬山茶叶片含水量与抗寒性的关系 44

4.3 耐冬山茶叶片蛋白质含量与抗寒性的关系 ………………45

4.4 耐冬山茶叶片过氧化氢酶活性与抗寒性的关系 …………45

4.5 耐冬山茶叶片可溶性糖含量与抗寒性的关系 ……………46

5 结论48

参考文献 …………………50

致谢…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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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幼女案被告身份为何不公开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习水法院允许部分记者旁听,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而当事律师因为“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拒绝出庭,不仅观念落后,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



  贵州嫖宿幼女案于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近几天来先后有多家国内媒体申请旁听,但最终只有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记者4人被允许进入法庭。(4月8日《法制晚报》)此案因其特殊,在审理中理应严守程序,给被告人以公道,还被害人以公正。那么,该案的办理程序到底如何呢?



  先从不公开审理说起。此案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依法不公开审理是完全正确的。所谓涉及个人隐私,当然不是7名被告人(含5名公职人员)的隐私,他们的身份没有理由不公开。但我们要保护11名被害女性的隐私,不仅因为她们全都未成年,即使她们都已成年,这类性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问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除了办理该案的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外,不允许周围群众旁听,不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庭审过程,这才是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习水法院却允许央视和新华社记者旁听,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



  开庭前一天,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要求:“对于案件的审理在依法的情况下,要顶格量刑。”表面上看,它表明了当地最高政法领导严打犯罪的态度,但该言论也不合法治水准:依法处理就不错,而明令顶格量刑就有干预司法之嫌,对被告人也会造成不公正。这正是法治的悲哀之处,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害人报了案不能依法启动程序,反而因害怕报复而背井离乡,非得省一级领导批示才成。法治之下,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应立案,成立了此罪就不能会按彼罪来追究,依法不公开就绝对不公开,依照犯罪情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应,罚当其罪,而不是靠领导的批示。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不可思议的是,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居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转由其他律师代理”。律师的理由竟然是“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这不仅是十分落后的观念,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是每个律师的光荣职责,是律师法的明确要求,岂有推脱之理。律师制度的建立即因辩护而起,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就像出租司机不得拒载一样,就算是十恶不赦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为他们辩护也是法律赋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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