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0171321 - 2010/7/16 11: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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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专业:机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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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毕业论文 EBZ-125XK型悬臂式掘进机设计(机械、液压部分),共77页,23217字。
一、概述
1.1 产品特点
EBZ-125XK是西安煤矿机械厂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发的中型悬臂式掘进机。该机主要特点是:1)结构紧凑、适应性好、机身矮、重心低、操作简单、检修方便;2)炮头采用具有36把镐型截齿、齿座呈螺旋线形排布的球微锥形截割头;3)有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直接驱动的第一运输机;4)有星轮与低速大扭矩马达连接成一体的弧形三齿星轮装料装置;5)有马达+减速机构形式的行走部;6)有滑动式行走结构上用的耐磨板;7)有为液压锚杆钻机及二运输机留的液压接口;8)电气系统有失压、短路、过载、温度、瓦斯断电等保护功能。
1.2 主要用途、适用范围
EBZ-125XK型悬臂式掘进机主要是为煤矿综采及高档普采工作面采掘巷道掘进服务的机械设备。主要适用于煤及半煤岩巷的掘进,也适用于条件类似的其它矿山及工程巷道的掘进。该机可经济切割单向抗压强度≤60MPa的煤岩,可掘巷道最大宽度(定位时)5m,最大高度3.75m,可掘任意断面形状的巷道,适应巷道坡度±160。该机后配套转载运输设备可采用桥式胶带转载机和可伸缩式带式输送机,实现连续运输,以利于机器效能的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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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EBZ-125XK型悬臂式掘进机设计(机械、液压部分)
EBZ-125XK型悬臂式掘进机设计.doc [2.3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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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babyhorse - 2010/9/28 16:12:33
只有一个目录!!!!!!只有一个目录!!!!!!只有一个目录!!!!!!只有一个目录!!!!!!只有一个目录!!!!!!
bb100 - 2012/11/14 20:45:44
谢谢分享
shulilike - 2013/3/9 19:16:14
看不太明白,还是要支持一下.
cw81hb - 2013/3/9 20:01:49
说得不错
lxj860912 - 2013/3/9 21:02:06
谢谢分享!~~~~~~~~~~
Doublze - 2013/3/9 21:13:22
晕啊,少一点行不行啊????
ygg1981 - 2013/3/10 10:35:19
好东西,我正需要...收下了.........
zixuepaopao - 2013/3/10 16:44:09
呵呵,谢谢楼主
yjgdth - 2013/3/10 19:00:34
数控的我喜欢 谢谢咯
cao51225424 - 2013/5/23 16:25:21
帮你提上去
yechen - 2013/5/23 16:21:13
帮顶!
caoyimeixue - 2013/5/23 17:29:08
好文章,支持一下.
chen3291 - 2013/5/23 20:00:56
好东西
sunnysong - 2013/5/23 20:03:58
真好啊,可惜没足够的积分, 加油赚积分咯!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xiyuyidian - 2013/8/20 9:53:16
为什么免费也看不见 全问 就几个字
winnie03 - 2013/8/20 10:18:40
好东西,就是要求太高了
liu1250pm - 2013/8/20 10:44:35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习水法院允许部分记者旁听,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而当事律师因为“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拒绝出庭,不仅观念落后,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
贵州嫖宿幼女案于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近几天来先后有多家国内媒体申请旁听,但最终只有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记者4人被允许进入法庭。(4月8日《法制晚报》)此案因其特殊,在审理中理应严守程序,给被告人以公道,还被害人以公正。那么,该案的办理程序到底如何呢?
先从不公开审理说起。此案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依法不公开审理是完全正确的。所谓涉及个人隐私,当然不是7名被告人(含5名公职人员)的隐私,他们的身份没有理由不公开。但我们要保护11名被害女性的隐私,不仅因为她们全都未成年,即使她们都已成年,这类性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问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除了办理该案的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外,不允许周围群众旁听,不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庭审过程,这才是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习水法院却允许央视和新华社记者旁听,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
开庭前一天,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要求:“对于案件的审理在依法的情况下,要顶格量刑。”表面上看,它表明了当地最高政法领导严打犯罪的态度,但该言论也不合法治水准:依法处理就不错,而明令顶格量刑就有干预司法之嫌,对被告人也会造成不公正。这正是法治的悲哀之处,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害人报了案不能依法启动程序,反而因害怕报复而背井离乡,非得省一级领导批示才成。法治之下,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应立案,成立了此罪就不能会按彼罪来追究,依法不公开就绝对不公开,依照犯罪情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应,罚当其罪,而不是靠领导的批示。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不可思议的是,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居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转由其他律师代理”。律师的理由竟然是“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这不仅是十分落后的观念,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是每个律师的光荣职责,是律师法的明确要求,岂有推脱之理。律师制度的建立即因辩护而起,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就像出租司机不得拒载一样,就算是十恶不赦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为他们辩护也是法律赋予律师
hwndll - 2013/8/20 12:11:54
能不能看下图?
donglijun - 2013/8/20 12: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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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_chinese - 2013/8/20 14:03:07
HAO DE A